工信部印发工业和通讯业行业标准制定办法实

工信部印发工业和通讯业行业标准制定办法实施细则

工信安字[2012]113号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为加强工业和通讯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管理工作,现将《工业和通讯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实行。  2〇一二年十一月2十七日  工业和通讯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和通讯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以下同)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信厅科[2009]8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工信厅科[2011]137号)等,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工业和通讯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工民品、核工业、电子、通讯等19个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范围包括:基础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安全技术标准。  以下事项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1)安全管理有关术语、符号、、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和要求;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含组织要求、制度要求);  (3)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检测、检验、烧毁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4)安全生产规程和岗位安全管理要求白癜风怎样才能治好;  (5)应急救济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6)安全教育培训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7)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与审查技术规范;  (8)安全检查的通则、导则等技术规范;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内容触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标志、标识、危险作业规程、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条件、危险作业安全防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安全管理要求等,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初期白癜风医治方法准。  第六条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照“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为目的,规范物的安全状态、人的安全行动、环境的安全条件,并及时修订和不断完善”的原则,与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实验验证、应用推行相结合,统筹推动。加强进程管理,保证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应与其它相干行业标准调和、统一。  第八条我部安全生产司统一调和管理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部委托管理机构(具体单位见附件1)受安全生产司拜托展开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定平常管理工作。标准化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标准制修订进程的业务指导、情势审查等技术支持工作。  第九条鼓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科研机构、学术团体、高等学校等单位依法参与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定工作。  第二章标准立项  第十条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根据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及发展需求,都可向本行业的部委托管理机构提出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部委托管理机构根据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和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表要求,负责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可行性、必要性及先进性认证,提出是否是同意立项的建议,并负责项目申报相干资料的审查。  第十二条部委托管理机构按季度汇总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立项申请报部安全生产司(申报材料相干表格见附件2的附表)。  第十三条申请标准立项的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标准项目建议书,确保填写完全准确。建议书应论述标准项目在安全生产方面所解决的主要问题、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比较情况,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及与相干标准间的关系、有关的知识产权及标准起草单位等内容情况。如为强制性标准,还应说明强制的必要性及强制性标准得到有效实行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标准项目建议内容包括:  (1)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2的附表1);  (2)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的附表2,一式4份含电子版本)。  第十五条各有关单位申报标准计划项目和项目审查时,应分轻重缓急,优先推敲产业发展和安全生产急需的标准项目。在申报项目整体情况说明中应对标准项目进行论述,包括各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及标准体系现状、与产业发展重点的结合情况、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比较分析情况、与现有标准的调和配套情况等内容(具体要求见附件2)。  第十六条标准化技术支持单位对标准项目建议书进行情势审查。并根据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情况,统一调和和审查标准项目立项建议,汇总后报部安全生产司。  第十七条标准计划下达后,由部委托管理机构组织落实标准编制计划,标准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标准编制计划的实行。  第十八条在标准编制计划的实行进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解,应由标准起草单位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解申请表》(见附件2的附表3),经部拜托管理机构报部安全生产司。未经批准调解的标准计划,按原计划实行。  第三章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九条标准起草单位要注意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实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动、应用推行的统筹调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标准化技术组织等要做好标准意见征求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把好技术审查关。部委托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所属行业(领域)标准制定进程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标准编制情况,确保标准质量。  第二十条标准起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编写标准草案,起草组成员应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标准草案应在充分调研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依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干要求编写。  第二十二条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进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安全性能和要求、检查、评价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比较;  (3)主要实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4)标准中如果触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5)预期到达的社会效益等情况;  (6)采取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比较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比较分析情况;  (7)与现行相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干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调和性;  (8)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根据;  (9)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10)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行日期等);  (11)废除现行相干标准的建议;  (12)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召开专家讨论会,修改完善标准草案,构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公然征求行业内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具有较大的代表性,并征得标准化技术组织和部委托管理机构的同意。对反馈的意见应认真分析研究并尽量采取;不予采取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处理结果应当列入《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2的附表4)。  第二十四条标准起草单位根据意见处理结果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部委托管理机构组织审查。标准送审时,应当附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  第二十五条部委托管理机构接到安全生产标准送审稿及相干材料后,有标准化技术组织的,由标准化技术组织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标准的审查。  没有成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由部委托管理机构根据安全生产标准触及的内容,约请生产、使用、经销、科研等方面的不少于15名的专家进行标准审查;审查时,使用单位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时,应当对安全生产标准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六条标准送审稿审查情势,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标准必须采取会议审查。会议审查时,应进行充分的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4分之3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4分之3的回函同意为通过。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内容包括第二十二条(2)至(11)项内容的审查结论。函审时应写出《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件2的附表5),并附《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2的附表6)。  第二十七条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提出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相干附件。  第二十八条标准未通过审查的,标准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  第四章标准报批  第二十九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向标准化技术组织提交标准报批材料。应按要求在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申报单等有关报批材料中论述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比较情况,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及与相干标准间的关系、有关专利等情况。对触及专利的标准项目,应提供全部专利所有权人的专利许可声明和专利表露声明。标准报批材料有:  (1)报送函;  (2)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件2的附表7);  (3)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的附表8);  (4)标准报批稿(纸型3份,电子版1份);  (5)标准编制说明(纸型3份,电子版1份);  (6)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纸型3份,电子版1份);  (7)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含参加审查代表名单或函审单);  (8)采取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9)强制性标准中、英文通报表。  第三十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通过后报部委托管理机构。部委托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并给出行业标准编号,连同相应的报送函报安全生产司。  第三十一条由标准化技术支持单位审查除第二十二条(2)至(11)项的内容外,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与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的符合性;  (2)与现行相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干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调和性;  (3)标准中是否是触及专利,如有专利处置说明是否是清晰;  (4)制定程序是否是符合规定、报批材料是否是齐备。  第三12条对跨行业、跨领域的标准项目,在报批前还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报批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三条部委托管理机构在标准报批函中按行业、分领域对标准报批项目进行论述,包括标准的制定进程和审查情况、对产业发展的支持作用、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比较分析情况、标准体系和专利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司对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汇总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1)材料是否是符合要求,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是有效;  (2)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是恰当;  (3)强制性标准是否是符合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与现行相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干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调和性;  (5)标准中专利情况是否是清晰等。  第三十五条对不符合要求的标准报批项目及有关材料,安全生产司予以退回。  第五章标准发布及出版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以部公告情势批准发布。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有关部委托管理机构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由相干出版机构出版。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出版后,相干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准文本送安全生产司和部科技司各两份。  第六章标准复审  第四十条标准实行后,各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编制单位、标准使用单位都可根据技术发展和安全生产的需要适时提出复审建议。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十一条每一年年底各部拜托管理机构提出下1年度的行业标准复审计划建议。  第四12条复审情势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复审的程序和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除3种情况。均应分别填写《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9)。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复审后,由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除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的附表10、附表11、附表12),并将标准复审材料送部委托管理机构。报送材料包括:  (1)报送函;  (2)标准复审报告;  (3)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4)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司对报送的标准复审材料进行汇总、调和、审核。  第七章标准修改  第四十六条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修改应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2的附表13),整理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缘由和根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1)报送函;  (2)审查纪要;  (3)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部委托管理机构名单  2、附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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